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创美源广告制作工作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151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一巷121号高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创美源广告制作工作室与被执行人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691.8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7,691.8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9日、2022年7月18日、2022年8月3日、2022年9月8日、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2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网络资金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轮冻结,本院已于2022年6月9日进行冻结,冻结期限1年(请于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法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信息,但均为车险等险种。
3.关于车辆: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哈弗牌、×××号中洁牌汽车手续(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4.关于房产/不动产:本院通过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7.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