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662号
原告:新疆宏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十团十一连8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塔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晟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中瀚北路龙疆北路西街1367号。
法定代表人:**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宏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晟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宏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宏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