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民初1148号
原告:新疆晟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9781285XA,住新疆北屯市中瀚北路西街1367号。
法定代表人:**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回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新区。
被告:**,女,回族,1994年2月13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新区。
原告新疆晟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晟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晟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