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宏兴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9479号
原告:***,男,1987年0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0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03月0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宏兴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刘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宏兴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熊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