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兴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诚润金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3民初2082号
原告:新疆兴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463号惠源大厦703、704、705室。        
法定代表人:杨国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睿,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诚润金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东城街道福阳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公馆B1602。        
法定代表人:陈业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兴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诚润金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兴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兴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兴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26元,减半收取计14,113元,由新疆兴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桂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曼古力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