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民初4541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岩坤建材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小地窝堡北二路东十巷。
经营者:周鸣忠,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岩坤建材厂厂长,住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A座25层B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映,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回族,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岩坤建材厂与被告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岩坤建材厂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岩坤建材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岩坤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3.91元,本院减半收取307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艳雯
人民陪审员 杨跃武
人民陪审员 张鹏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