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尔勒广聚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372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广聚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广聚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新2801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广聚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801执37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兰 祥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德里格里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