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3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男,1977年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与被执行人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2执3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 俊 伟
审判员 ** 热 **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如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