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路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河滩南路866号6栋1层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33306087XA。
法定代表人:左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1071514XQ。
法定代表人:杨维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新疆金路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新疆金路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金路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23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娄 俊 伟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