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新4201民初1637号
原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新4201民初1935号民事裁定,原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42民终64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再峰,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稳明、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塔城独秀花园商品住宅楼建设项目,由发包人即原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原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承建工程,该工程于2017年4月出现质量问题,经新疆宏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确认属于因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原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原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原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新疆宏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整改金额要求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整改款1452066.18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费用未实际发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发包人(全称)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一、工程名称:塔城独秀花园商品住宅楼建设项目;工程地点:独秀大酒店综合楼北侧,工程内容: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的电梯在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不包括二次装修),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塔市发改投资(2013)130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的电梯在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不包括二次装修)。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11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27天。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贰仟肆佰壹拾壹万叁仟肆佰壹拾柒元柒角贰分(24113417.72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答疑纪要,答疑补充纪要,3、投标书及其附件:投标承诺书,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方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8月30日,合同订立地点:新疆塔城市,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发包人一栏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杨毛和盖章确认。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人一栏盖章确认,陈稳明在法定代表人一栏盖章确认。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2013年8月30日,发包人(全称)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图纸全部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两年;3、供热及供冷为两个采暖期及供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二年;5、其他约定: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图纸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三、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3051定4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柒拾贰万叁仟肆佰零贰元伍角叁分,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发包人一栏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杨毛和盖章确认。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人一栏盖章确认,陈稳明在法定代表人一栏盖章确认。 2017年4月10日,塔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工程项目维修整改通知书,内容为: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你单位建设的塔城市独秀花园小区1、2号住宅楼工程,经群众反映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在2017年4月10日,新广行风热线曝光后造成极坏的影响。经我站现场查看,并与业主代表了解。发现存在以下工程质量:1、地下室渗水,未按图纸做防水处理;2、地下室配电柜没有固定、后门关不上;3、地下室集水坑未按照图纸安装污水泵;4、1号楼1单元地下室顶部保温板脱落;5、地下室排水主管道墙口漏水,未按图纸要求做防水处理;6、电梯机房外墙一体板脱落,未按图纸施工;7、消防设备未按图纸施工,不能正常使用;8、部门管道井进户暖气主管道未按图纸要求材料施工,出现严重变形;9、所有暖气分水器未按图纸要求做止水台;10、屋面防水渗漏;11、所有业主墙面抹灰未按图纸要求铺设钢丝网,出现不同程度裂缝;12、进户门及窗户未按图纸设计要求视同,出现透风、密封不严;13、3层部分窗户上方造型未按图纸做防水处理,下雨天出现造型渗漏至室内;14、外墙散水台未按图纸施工,出现墙砖脱落,为保证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7月31日前全面维修完毕。 2017年8月22日,新疆宏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塔城市独秀花园小区整改项目工程预算书,内容为:1、工程项目名称:塔城市独秀花园小区整改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1452066.18元;2、总造价:1452066.18元,大写:壹佰肆拾伍万贰仟零陆拾陆元壹角捌分。新疆宏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预算单位盖章,莫新成在负责人一栏签字。 庭审中查明,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塔城市xxxx小区1、2号住宅楼的43户业主房屋进行了维修或与业主达成了赔偿协议。 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未对新疆宏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中确定的工程进行整改的事实。
驳回原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68.60元,邮寄费80元,合计17948.6元,由原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中木 人民陪审员  郑生有 人民陪审员  金爱贞
书 记 员  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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