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3122民初313号
原告:**,男,1985年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男,1987年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芮某,男,1985年出生,住新疆喀什市长安郡社区。
原告:姜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新疆疏勒县。
原告:**均,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博文,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
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天津南路196号银座中心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5002-1号。
负责人:杨兆雷,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灿,男,1962年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芮某、姜某、**均与被告赵文平、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辉煌公司)、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域辉煌喀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某、姜某、**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博文,被告赵某、西域辉煌公司、西域辉煌喀什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芮某、姜某、**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欠款45,67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12月14日的逾期利息1,782元(45676×3.85%÷365天×370天,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4日共计370天),以上共计47,45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5,676元为基数、3.85%利率自2021年12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4、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原告在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的疏勒县凯瑞商贸物流港项目从事安装水暖电工等工作,工作地点位于疏勒县工业园区东盛路火车站对面。到2020年10月原告已经完成了水暖管子预埋工作,负责案涉项目的被告赵文平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原告应当获得的人工工资为65,676元,2021年1月23日被告赵文平支付了2万元,剩余45,676元的工资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赵某、西域辉煌公司、西域辉煌喀什分公司辩称,干活期间属于疫情期间,疫情结束后,为了原告的利益,赵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让原告去劳动监察大队向公司要钱,不然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活不是本案全部原告干的,没有看到这么多人,而且原告方干活的时候导致大部分管子报废了,该案责任由赵某负责,与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西域辉煌公司与疏勒县凯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由西域辉煌公司包工包料承建凯瑞商贸公司物流港项目,项目位于疏勒县火车站对面,合同载明西域辉煌公司项目经理为赵文平。2020年8月28日,西域辉煌喀什分公司向凯瑞商贸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主要载明赵某为西域辉煌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项目管理和代收款工作,赵文平的行为与公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凯瑞商贸公司物流港项目中其代理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发之日至项目建设完成竣工之日。
案涉工程施工中,赵某与**对该项目的水暖电工程施工达成口头协议,由**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一部分管线预埋等工程,未完成的部分工程由其他人员施工。2020年12月8日,赵某的名义写书出具了欠条,欠条主要载明:欠凯瑞商贸公司物流港项目工地水暖电工人费用218,920元(应付218920×0.3=65,676元),下剩70%在工程完工后付清。由赵某灿在欠款人处载明欠款人为赵某。该欠条由**持有。2021年1月,赵某向**支付了欠款20,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支付。
审理中,被告赵某不认可本案原告均进行了施工;原告**、芮某、姜某、**均申请放弃在本案中的诉权,并由原告**单独进行主张后原告内部自行处理。
另查明,赵某与赵某灿系父子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欠条、增值税发票;被告的证人证言;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本案中,西域辉煌公司承建凯瑞商贸公司物流港项目,并任赵文平为项目经理,西域辉煌喀什分公司亦出具委托书载明该项目由赵文平负责建设并代收工程款相关事宜,工程施工过程中,赵文平与汤小平对该项目的水暖电工程施工达成口头协议,由汤小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一部分管线预埋等工程,赵文平为案涉项目经理并负责项目建设及代收工程款,赵文平在案涉项目的行为代表公司,西域辉煌公司、西域辉煌喀什分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审理中,赵文平自认案涉项目事宜均由其全部自行承担,赵文平自愿承担本案责任应予准许。故本案民事责任由西域辉煌公司、西域辉煌喀什分公司、赵文平共同承担。
审理中,赵某认可汤小平完成了一部分管线预埋等工程,抗辩原告未按图施工且浪费材料,而被告仅有证人证言为证据,但证言不足以证实施工质量不合格以及原告浪费了材料,相反,证言可以证实原告完成了部分施工,结合赵文平名义出具的欠条应付款为30%即65,676元,可以证实被告认可原告进行了部分施工且应付款65,676元,且赵文平于欠条出具后支付了20,000元,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支付劳务工资45,676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欠条未载明付款期限,原告亦未证实其向被告主张支付欠款的时间,原告所述逾期时间不能确定,对原告主张自欠条出具的次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本院以起诉之日即2022年3月21日视为主张时间并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欠款支付完毕止。保全保险费非必要支出费用,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劳务费45,676元;
二、被告赵某、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劳务费支付完毕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676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为基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4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494.58元,由被告赵某、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 阳 生
审 判 员 罗 双 辉
人民陪审员 图尔洪·图尔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羿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