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3924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现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660602795L,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196号银座中心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总经理。
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7QDH015,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5002-1号。
负责人:杨兆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安堂,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现住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胡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