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76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196号银座中心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柳 玉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热依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