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四川省射洪县人,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吉祥,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0602795L,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196号银座中心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祖佳,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祖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9.02元,减半收取174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只  金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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