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四川省射洪县人,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吉祥,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0602795L,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196号银座中心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祖佳,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祖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9.02元,减半收取174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只 金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