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4084号
原告:喀什德瑞汇鑫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ABRF16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明宇路1号(明宇广场)8号楼3层310号。
法定代表人:常瑞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660602795L,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196号银座中心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7QDH01,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5002-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兆雷,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31968********,住喀什市。
原告喀什德瑞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喀什德瑞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喀什德瑞汇鑫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德瑞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喀什德瑞汇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开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