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1098号
原告:新疆海翔亮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3287241250,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6楼603。
法定代表人:雷新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玉燕,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7QDH015,住所地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5002一1号。
负责人:杨兆雷,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0602795L,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196号银座中心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海翔亮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海翔亮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新疆海翔亮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海翔亮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2.84元,减半收取计2271.42元,由原告新疆海翔亮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