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泰达尔抗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恢1532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泰达尔抗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腾飞大厦****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57257947X6。
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银座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0602795L。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73243.42元(其中本金466348.42元,执行费6895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艾 克 热 木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盛晓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