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5223号
原告:******志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新市区四工路萧山街北三巷7号。
法定代表人:冯立波,******志远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196号银座中心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志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志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志远电气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志远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75元,原告******志远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志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滕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