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4201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关于***与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0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23050元,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予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电话通知和张贴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6日、7月15日、8月28日、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反馈信息为:无税务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证劵登记信息、无不动产权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网络资金无开户、银行存款账户有开户已冻结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 被执行人***反馈信息为:有税务登记信息、有保险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无证劵登记信息、无不动产权登记、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被多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网络资金有开户已冻结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银行存款账户有开户已冻结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 3.本院2022年6月16日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2022年6月21日在塔城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 5.本院2022年6月24日在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6.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在塔城市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2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7月27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8.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98748.45元(网上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尚有27547.55元未能执行,延迟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3246元未交纳。 9.2022年10月1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