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266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九鑫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106号恒福大厦A-5-4。
法定代表人:居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31楼F、G、H、I号。
法定代表人:丁江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九鑫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30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13,675.24元(其中案款210,616.24元、执行费3,059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习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