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鑫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九鑫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双信递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九鑫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106号恒福大厦A-5-4室。
法定代表人:居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双信递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433号万创中心12号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刘宗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九鑫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双信递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3,27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53,2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21日、2022年2月14日、2022年3月9日、2022年4月7日、2022年5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网络资金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数额较小的存款,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进行冻结,冻结期限均为1年(请于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法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信息。
3.本院通过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不动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申请执行人自愿选取其中13套不动产进行查封。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1#快件监管库101室、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1#快件监管库201室、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2#保税展示中心51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3#保税展示中心10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3#保税展示中心102、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3#保税展示中心10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3#保税展示中心20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3#保税展示中心30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3#保税展示中心40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3#保税展示中心50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4#办公楼101室、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4#办公楼201室、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苑路东巷390号4#办公楼301室。上述不动产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4.本院经传唤被执行人已到庭,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杰磊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