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603执45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王多发,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兵0603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3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400元(未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以债权无法收回,故无法履行到期债务,且其已停止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兵06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受理破产立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被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