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601民初1531号
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工业区北工业园五蔡路以西中基公司以南浦曌公司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6885007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22区学苑南路772-2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5646727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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