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06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五家渠电视台记者,住新疆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农场,住所地:新疆奇台县奇台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奇台垦区四十里腰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孔勇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农场、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明涉案房屋价值,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孔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群
审判员*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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