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

昌吉康蔓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6民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蔓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监狱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培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沿成,新疆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娟,新疆三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22区学苑南路772-2号3栋。

法定代表人:张进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蔓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6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6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蔓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慕新伟

审判员  李 霞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卓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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