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

***与**、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兵0602民初41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吉木萨尔县。
被告**,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吉木萨尔县。
被告新疆裕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
项目经理贾逸仙,系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新疆裕丰建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 建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