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

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01民初1578

原告: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北路291号二楼西侧(原师市机关联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1330628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江清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江清月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22区学苑南路772-2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5646727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14日立案。原告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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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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