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中盛嘉康牧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602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嘉康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嘉康牧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兵06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嘉康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11778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嘉康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信息,但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嘉康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嘉康牧业有限公司位于奇台县精准扶贫肉牛养殖建设项目因土地属设施农用地,在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均未办理登记信息。经与申请人协商,对该不动产项目暂不予处置; 4.对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嘉康牧业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结果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嘉康牧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裕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款1011778元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嘉康牧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