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2139号
原告: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村**。
法定代表人:罗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
法定代表人:郑丽丽。
原告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余 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楠楠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