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7125号
原告: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乡新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庆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海,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郑丽丽,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城公司)与被告北京建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云城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城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黄冰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顾文静
书 记 员 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