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织里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02财保00014号
申请人:湖州市织里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栋梁路东侧、康泰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傅连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州德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工业园区创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湖州市织里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德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湖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湖州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致函本院,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德达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