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织里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浙湖执民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织里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连坤。

被执行人:湖州巨烽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织里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巨烽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仲(2013)裁字第87号裁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由其他法院另案正在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要求参与分配的申请,本院依法移交参与分配。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程序终结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申请执行。据此,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织里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浙湖执民字第29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言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