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织里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
(2008)湖吴民二初字第958号
原告:湖州市织里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公园路A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州市织里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织里北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傅连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织里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织里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织里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市织里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市织里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83元,由原告湖州市织里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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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曹曙明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