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1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王义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德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沙湾县德荣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王丽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恒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贺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义德,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王丽荣,女,汉族,1959年3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佳鹏伟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全盼,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德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沙湾县德荣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义德、王丽荣、新疆佳鹏伟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全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彭德翔
审判员 何思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