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2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佳鹏伟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229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佳鹏伟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7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2,594.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217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 习 知
审判员 盛庆旺
审判员 王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