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4306号
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63609987L。
法定代表人:高海伶,总经理。
被告:密云区水源路南侧B. C地块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水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广军,总指挥。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党校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8000108417D。
法定代表人:张广军,镇长。
被告:北京密云檀成兴盛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中街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9110228790658164F。
法定代表人:***,社长。
被告:***,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通达佳美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白檀村三驾校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763875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北锣鼓巷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003260017 。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经理。
被告: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妇幼保健医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747381。
法定代表人:王振利,经理。
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密云区水源路南侧B. C地块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北京密云檀成兴盛经济合作社、***、北京通达佳美商贸中心、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慧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彭欢欢
书  记  员   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