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6133号
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63609987L。
法定代表人:高海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汉林,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现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业,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密云檀成兴盛经济合作社,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9110228790658164F。
法定代表人:徐俊利,社长。
被告:徐俊利,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通达佳美商贸中心,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白檀村三驾校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76387558。
投资人:徐俊利,经理。
被告: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锣鼓巷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003260017。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庆,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振文,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妇幼保健医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747381。
法定代表人:王振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辉,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密云檀成兴盛经济合作社、徐俊利、北京通达佳美商贸中心、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为物权保护,本院依法按件收取了原告诉讼费7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3440000元,本院按照变更后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再收取案件受理费34250元,本院依法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给原告开出诉讼费用交纳票据。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费七十元,由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俊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帅
书 记 员 马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