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通达佳美商贸中心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6262号
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63609987L。
法定代表人:高海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汉林,男,1966年3月7日出生。
被告:徐俊利,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北京通达佳美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白檀村三驾校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76387558。
法定代表人:徐俊利。
第三人:北京密云檀成兴盛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9110228790658164F。
法定代表人:徐俊利,社长。
第三人: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妇幼保健医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747381。
法定代表人:王振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辉,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俊利、北京通达佳美商贸中心,第三人北京密云檀成兴盛经济合作社、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昆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魏明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