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财保45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李两河村151号。
法定代表人:彭明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婷,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清,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妇幼保健医院东侧)。
负责人:王振林,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妇幼保健医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振林,经理。
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260 000元的财产。本院执行庭依法对被申请人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冻结。2021年4月26日,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260 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260 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进
书 记 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