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9184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娟,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妇幼保健医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7473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25号英龙展业大厦2601M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WXFQ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胜建设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准备新的证据为由,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