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1677号
原告:新疆万裕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G26栋7号)。
法定代表人:郑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应昌,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萍,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2106-A2107。
法定代表人:廖义兵。
被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万裕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新疆万裕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裕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裕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6728926.53元,后原告新疆万裕丰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9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新疆万裕丰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29451.24元),由原告新疆万裕丰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由本院向原告新疆万裕丰贸易有限公司退回29426.24元。
审 判 员 芮雪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