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2071号
原告:新疆三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雁东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涛,新疆三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成,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廖义兵,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舟,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三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原告新疆三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三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三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43,744.89元),由原告新疆三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3,719.8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新疆三一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盖 明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