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执行人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总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9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沙执字第51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85116.64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