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沙执字第51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义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地球之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立案执行。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约定履行期限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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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