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475号
申请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祥,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世源佳境小区A区7号楼6层362号。
负责人:韩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地质勘查院一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邓长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
法定代表人:刘拥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青,该局局长。
上诉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四被申请人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所有的价值为12559250元的银行存款、现金、汽车、对第三方债权、机器设备。2019年11月19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责任限额为125592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2559250元或查封、扣押到期债权或其他相等价值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 芳
审判员   段惠智
审判员   卜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云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