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8987号
原告: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长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舒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负责人:杨耀。
被告: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雨林。
原告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2020年12月16日,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另50元退给原告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康 文 颖
人民陪审员 哈斯其其格
人民陪审员 武 永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嘉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