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沧坤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执行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104执766号
申请人献县沧坤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经营者:冯金双,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长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负责人:韩军,系该公司经理。
献县沧坤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执行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4民初3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通过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献县沧坤建筑器材租赁站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明确表示不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104民初33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冯 政
审判员 :巴特尔
审判员 :姜文陵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伦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