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昱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489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昱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爱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长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昱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合同纠纷(2019)内0105执4891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人内蒙古昱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约谈,且申请人内蒙古昱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苑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