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执4377号之一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长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菲
审判员 卜吉娜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