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7执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莫容清,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新010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70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在金融机构、不动产、证券、工商、保险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车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但该车辆没有实际控制。通过传统查控,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该公司的工商档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走访到被执行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案件最终基本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07000元债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本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大众牌小型轿车采取了查封车辆手续的措施,但没有实际控制。在不动产、金融机构、证券、工商、保险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和失信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现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克东

审  判  员   阿依丁

审  判  员   吐尔地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李 欣